2009-10-20

談社聯窮人數字 論現代社會扶貧

社聯指香港窮人為數一百二十三萬,曾特首高調聲明「不認同」,
認為香港窮人不超過一百萬。社聯數字並非隨意杜撰,而是按歐洲最通用的「相對貧窮」定義算出。筆者未看過社聯的數據和計算明細,但有清楚側面證供支持其計算結果,這裏說明一下。

上周六本欄指出,特區政府前「扶貧委員會」報告書使用「絕對貧窮」定義,社署發放綜援之時,亦採用按此定義制訂的「貧窮線」,具體和美國聯邦政府採用的相若,算出來的窮人佔人口比例亦幾乎和美國一樣,因此,筆者指「港、美窮人一樣咁多」。如用「相對貧窮」定義計算,此港、美比較結果亦理應成立。不過,如此算出的美國窮人比例很難找,昨天終於在一位日本京都大學學者橘木俊詔的文章裏找到:以歐洲適用定義計算,九十年代後半期美國窮人比例平均百分之十七。① 由於元二千年之後美國窮人數目只有輕微增加,可知現時該國窮人比例在百分之十七、八之間。按同一定義,社聯的香港窮人數字,相當於香港人口百分之十七點六,與橘木俊詔提供的美國窮人比例不謀而合,社聯數字因此可信。筆者昨天說過,兩個定義兩個數字,用那一套,完全主觀,不值得爭拗,曾蔭權如此偏執反對一百二十三萬之數,足見他和他的智囊還不明白這裏頭的不同定義是什麼回事。

閒話休提。今天續和大家談談現今社會形態之下香港應該如何扶貧。昨文指出,美國聯邦政府七五年起採用的「勞動入息稅務優惠」(EITC),是一種負入息稅,有很好的勞動市場效益(大體上不會「養懶人」),又能有效保障低收入勞工家庭,值得港人參考。但美國這個扶貧措施還不夠全面,因為不惠及無工作人士(若惠及,則有「養懶人」之嫌,肯定不能通過美國國會);但在無工作人士當中,的確還有亟需救濟者,故除了要有像 EITC 的基本措施之外,社會還應有其他扶貧辦法。這些辦法,以能瞄準最需支援的社群者為佳。哪些是現代或「後現代」社會現階段最需要支援的社群呢?筆者舉出三個,供大家參考。

(一)高齡喪偶獨身戶。現代人愈來愈長壽,女性尤其如此,故大多數高齡獨身者為寡婦,且數目愈來愈大。她們經濟狀況特別差,原因首先是,不少婦女是家庭主婦,生計倚賴丈夫在生時的工作收入或退休金,但絕大多數私企退休計劃都不會在退休者身故之後予未亡人延伸支持;不少婦女在丈夫過身之前的經濟條件還可以,之後卻馬上變壞。其次(也許是更重要的原因)便是配偶臨終醫藥費一般很高,往往耗去兩老積蓄的一大部分。研究顯示,無論中外,一個人一生醫藥費總額的二至四成,通常是在臨終前兩個月至一年內用掉的②;撇除這筆開銷之後,寡婦積蓄往往所剩無幾。這個問題,不少美、日研究者都留意到③。一九八九年,美國通過〈配偶貧困化法案〉,給喪偶獨身戶更多支持,受惠者主要是高齡女性。④ 由於香港人口日益老化,這個問題不能忽視。

(二)單親戶。現時香港單親戶數約八萬五,佔全港戶數百分之四,每年約以百分之五點三的速度增長,一半接受公共援助。西方國家單親戶比例為百分之十左右。以美國為例,七○年至今,單親戶百分比增加一倍,達百分之九,戶主主要為女性,就業率不足七成,貧窮比例則高達全國平均的三至四倍,即約五成左右,和香港差不多。美國全國窮人比例為百分之十三,其中三點七個百分點是由單親貧窮戶增加引致,這個增加,比美國八○年至今整體窮人比例的增加(從10.7%到 13.2%)還要高;換句話說,美國過去三十年的各種扶貧措施,有效之餘,卻敵不過單親貧窮戶的增長。同樣嚴重問題,很可能在今後十年出現於香港,不能不留意。

上述兩個導致窮人比例增加的因素,都和經濟無直接關係,大致上是由其他社會因素直接衍生。(不能怪罪「自由經濟」!由於主要受害者都是女性,故只能一怪男人短命,二怪男人不負責任!)這是「後現代社會」貧窮問題的兩大特徵——貧窮非經濟化和女性化。

(三)今年六十五歲或以上的老者。這群人在戰後至五十年代末出生,絕大多數受很少教育,可說是「前現代社會」遺留下來的不幸者。關於這些人的困境,筆者去年二月二十九日於本欄談生果金發放計劃時論述過,不贅。

若特區政府能在綜援基礎上有所簡約增刪,推出一個EITC負入息稅法,再加三個定向扶貧計劃支援上述三類窮人,則香港貧窮問題庶幾可解決十之八九。

註:①“Income Inequality & Seriousness of Poverty in Japan,” by Toshiaki Tachibanaki(橘木俊詔),日本內閣府經濟社會總合研究所文章,美國數字見其中表二資料;網址為http://www.esri.go.jp /jp/prj-2004_2005/macro/macro17/09-2-R.pdf;②見去年三月十三日本欄文章〈臨終醫護的開支和倫理問題應該討論〉中的有關資料;③日本這方面的資料見註一文章,美國資料可參考○三年密西根大學人口研究中心編號03-547的K. McGarry & R.F. Schoeni文章“Medicare Gap & Widow Poverty”;④此法案成為美國《社會安保法》的第192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