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本欄談及「貧窮」的兩種定義當中,歐洲國家普遍採用的「相對貧窮」
有一個缺點:即便不同國家之間的定義一樣(通常指入息低於中位數字的一半),跨國比較也無大意義。比方說,葡萄牙窮人佔人口百分之十八,德國則佔百分之十三點五,但因為這兩個國家的入息中位數相差三成以上,故僅憑這兩個比例數字,無法比較兩國實質貧窮狀況。香港和美國之間,由於彼此採用「絕對貧窮」概念,容易進行比較,而且,港、美無論是實質平均富裕程度還是政府採用的具體貧窮線,都幾乎完全相同;更有趣的是,港、美窮人人口比例也相近,美國今年是百分之十三點二,香港○七年是百分之十二(今年也許更接近美國,因為經濟衰退之年的窮人比例一般較高)。然而,筆者周六說的「港、美窮人一樣咁多」,只是一個約略結論,若再仔細分析,還有很多不同之處。
一般認為,美國因為推行自由經濟,貧富懸殊一向嚴重。這個看法不大正確。美國政府一九五九年開始計算全國窮人佔人口比例;就數字走勢而言,從五九年的高位百分之二十二點四開始,六十年代急促下降,六九年跌至百分之十二點一,幾乎減少一半,七、八十年代微升至百分之十四左右,九十年代再輕微下跌,二千年之後又微升至百分之十三,故三十多年來的數字基本上穩定。老年人(六十五歲以上者)當中,窮人比例減少更明顯,五九年是百分之三十五點二,○三年已降至百分之十;先前是全國比例的一點七五倍,後來是百分之八十,改善速度比非老年人快得多。
如果再小心一點看,三十多年來的貧窮狀況,並不如比例數字所示的「基本平穩、近年輕微上升」。美國貧窮結構變化很大,實質則仍不斷有所改善,後者是由於美國以稅前錢銀收入訂定貧窮線,但三十多年來,低下階層的稅後收入和非錢銀福利收益已增加不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七五年聯邦入息稅法加進所謂的「勞動入息稅務優惠」(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當初制定EITC,是為了鼓勵低收入人士多工作,故這個福利措施一開始便有相當好的勞動市場效益,時至今日,更以成為美國最重要的扶貧措施,受益對象主要是有孩家庭。EITC說穿了,其實就是佛利民早就大力倡議的「負入息稅」;低收入人士不僅不必繳納聯邦入息稅,還可得到現金津貼;例如,本應繳納百分之十四點五平均入息稅率的兩孩家庭,現時在EITC之下,反倒可得相當於全年收入百分之四點一的現金補助。EITC於六十年代由總統尼克遜開始推動立法,「水門事件」之後,由升任總統的福特(Gerald Ford)簽署生效;和佛氏倡議的原型比較,差別在於此措施只惠及在職僱員。由於EITC效益高,一般主流經濟學家都支持,低下階層更不用說,故除了聯邦政府之外,另有十八個州的州稅法,也規定了屬於本州的額外EITC優惠。
然而,EITC優惠是稅後優惠,美國的貧窮線卻是以稅前入息定義的➀ ,故官方算出的窮人佔人口百分比自是偏高。今年三月,芝大和聖母大學兩位經濟教授發表文章,指如果把聯邦EITC負入息稅的扶貧效應也計算在內,則六十年代以來的窮人比例跌幅應增加三點九個百分點;單是九○至九六年的累積跌幅,也增加一點三個百分點。若作這個改動,美國窮人比例便比香港低。➁ 這還沒有算進其他非錢銀扶貧措施如食物券和學童午膳供應等實物津貼,以及各州政府EITC的扶貧退稅等。此外,自六十年代初以來,美國人自置居所率比較高(六○年是62%,現在是70%),處於貧窮線以下的人當中,也有三成一擁有自己的居所;若連這些人的租金節省額也一併考慮的話,窮人比例還可降低一至二個百分點。➂
美國政府實行EITC負入息稅,近年每年為此支出約三百六十億美元,佔GDP百分之一點二。香港人均實質財富(購買力平價)和美國相同,人民消費水平卻比美國低一成多;政府財政既然安穩充裕,實在有能力且應該增設負入息稅扶貧。
註 ➀詳細定義可參考美國聯邦統計局網頁http://www.census.gov/hhes/www/poverty/povdef.html;➁見B. Meyer和J. Sullivan的“Five Decades of Consumption & Income Poverty,” NBER WP#14827, March 2009;➂前「扶貧委員會」○七年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