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4

平權選舉兩大亮點 利益申報一個漏洞

全國人大法工委修改《選舉法》的草案,筆者昨天談了八點中的三點,
今天繼續。餘下五點當中,比較技術性的,包括定義各級人大選委會產生辦法和職能、提高鄉鎮級人民代表大會成員數目上限(反映一些鄉鎮近年人口增加)、保障選民和代表的選舉和被選舉權益;這幾點都不必細說。剩下比較重要和有趣的兩點是:

一、增加候選人透明度。現法規定,選委會「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並回答問題;草案建議改為,選委會根據候選人或選民要求,「應當」組織雙方見面並由候選人回答問題。這還不夠徹底,因為如果雙方都沒有表達要求,候選人便不必亮相。選舉如此無聲無色的話,容易受當權者操控,不是好事;選委會應該大鑼大鼓向公眾介紹候選人,主動提高選民對候選人發問興趣。

此外,草案還提議,要求候選人申報外國居留權及外國國籍。只是「要求申報」,說明有外國國籍也不一定不能參選各級人大。這點很奇怪,筆者因此翻查資料,發現一個漏洞。現行《選舉法》第三條定義選民資格:十八歲以上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此外,現行《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雙重國籍,而且更規定,中國公民若在他國「定居」並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些人按《選舉法》當然不能參與選舉。但是,有些小國法律比較寬鬆,外國人不必一定前往「定居」已可取得國籍;舉例說,非洲的納米比亞,其憲法第二章第四節第六條規定,國會有特別權力,可把納國國籍給予任何對該國有貢獻的人士,無論該等人士曾否在納國定居。故如果中國公民以此取得納米比亞國籍,則現時在國內參選各級人大代表,技術上並不違法,將來亦只須申報便可。為何有此漏洞,筆者無法猜測,人大最好研究一下。

二、禁止同時在兩地擔任代表。各級人大、政協的頭銜,改革開放之後成為合法「禮品」,不少地方幹部之以作為政府招商或私人酬酢工具(這點不少頭面港人都十分清楚),其結果是一些跨地區做生意的商賈或其他性質的社會名流賢達,成為不只一地的人大代表。若以這些人士對地方GDP有重要貢獻為由,支持其代表資格,則容許「一人多代」,完全合理;在GDP崇拜成風、經濟發展硬道理衝擊一切的時空裏,這個做法尤其適當。不過,若此草案提議獲全國人大通過的話,則表示中共至少表面上也認為公民的政治平權概念比GDP貢獻更重要更根本。這點在西方國家是常識,例如在美國,任何公民只有一個州的州民身份,只交該州州稅,只能參加該州的選舉活動;在一州之內,州民作選民登記之時,要註冊自己的法定居所,並只在此居所所屬的地方範圍內擁有地方選舉權;「金元王國」也不在公民權利上搞GDP崇拜。由是觀之,法工委這點草案提議十分值得稱道。這一改革提議,和昨文第一點介紹的「城鄉實行平等選舉權」,分別強調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平等權利,是這次改革兩大亮點,背後的政治哲學思想十分重要,筆者在另文討論香港立法會選舉改革方案之時還要再次提及。

總的來說,人大法工委八點改革提議都很有意思,而且方向正確;其中一些提法,也許還嫌不夠有力,但那無疑反映體制內改革力量和既得利益之間的博弈平衡,難以深責。還有值得留意的,是一些至今未提上人大議事日程的課題,筆者僅指出一點:各級人大代表應否在參選之時及獲選之後定期申報私人財產和利益?在一般先進國裏,公職參選人有申報義務不在話下,有些國家如日本,還規定選勝者須在落任之時再作一次財產申報,以便檢查在任內財富增加多少。在這些國家,除了議會和政府機關有自己的道德紀律委員會收集此種資料進行監控而傳媒虎視眈眈之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民間志願監察組織。這些民間組織的主要監察對象是通過選舉贏得議席或官位者和他們所委任的人,而不是只負責行政的專職公務員,因為在民主國家,主要權力都是在選出來的人手裏。在中國,各級人大代表無實權,但黨政官員代表本身有實權,其他代表也往往因為與真正掌權者有各種私人關係而富有影響力,他們也比一般民眾有更多知情權,所以都應該接受適當嚴格的利益及角色衝突規範。可惜,無論是國家憲法還是《人大組織法》,都沒有這方面的任何規定。這是人大建設過程中尚存的一大漏洞。要堵此漏洞不容易,因為人大代表中的高級黨政官員佔大多數,而中國政府要求官員申報財產和利益的嘗試,二十年來不斷失敗,去年的有關討論十分熱烈,地方上也出了一兩個樣板,結果還是無疾而終。要這些黨政官員代表申報財產利益的話,他們恐怕沒多少個還願意接受這個「代表」虛銜;那樣的話,人大這個組織也就難撑得起。